患者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还能反悔吗?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详细说法请看下文案例!
【笔者按】
笔者在5月初,写了一篇《签订了手术告知书医院并非就能免责》的文章,得到了各大媒体以及一些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的推荐转载,使其得到了网民积极关注,这也是本人很欣慰的事情。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真切地希望能用自己的专业所学为社会、为百姓普及一些民生、民意的法律知识,能够让更多的老百姓遇事不慌不乱、不去武力甚至暴力解决问题,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所有人共同努力让法治真正的融入社会,让法治思维贯穿每个公民的心里。
【来信咨询】
近日,笔者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咨询者来自于广东佛山,是因为看到我书写的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文章,特向我进行法律咨询称:许律师:我是一名在佛山务工人员肖某,今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的右眼睛突然感觉看东西模糊不清并出现重影,于是立即到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某医院告诉我是白内障,需要立即手术。经得我的同意后,第2天某医院给我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一周后,我按照医生的嘱咐来到医院摘除纱布复查视力,发现视力不但未恢复,反而感到眼睛见光就剧烈疼痛。我意识到肯定是手术不成功,就询问了主治医生,医生承认是晶体没有放准位置,并介绍我去上一级医院医治。陪伴工友提出经济困难,要求医院因为手术过错承担我的所有治疗费用,该医院同意给予资助我8000元,但必须要求我与其签订调解协议书才行,否则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迫于无奈,第二天我和工友继续纠缠某医院,该医院邀请了当地一些职能部门,有公安的、卫生的等等,经过交涉,我与某医院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赔偿我12000元并退回手术费,双方互不追究。今年的2月,我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3.8万余元,请问您我是否还可以要求某医院弥补我的治疗费用?在线候等您的回复,将不甚感激!
【法律分析】
当收到这样的求助信后,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把信件重复地看了三遍,为了更多的扑捉到一些事实真相,经过熟虑之后认为:某医院利用了肖某急需用钱再次手术治疗眼睛的真实需求,使肖某与其签订调解协议,而协议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发生费用相差巨大,然而,肖某为了不耽搁病情,不得不签订调解协议。很明显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许小军还说,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实践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一是协议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情势紧迫、缺乏实际经验或者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因为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求助者肖某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且迫于不得已的情况下与某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那么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就有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