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话大家也是会因为在医院治病的过程中跟医院方发生一些无法解决的冲突,因为当事人都是比较冲动的情况下,也不好去调解,当然对于病历来说的话发生纠纷之后也是要及时的进行封存。那么,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具体情形?下面就跟着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具体情形
医疗事故争议主要是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意外事件”是民事法律中重要的免责事由。“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的 “意外事件”,理所应当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在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对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如果要免除责任要看是否属于 “医疗意外”。如在本博“二级甲等,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案例中患者的肾脏有异于常人,不但只有一个,且长在盆腔里,是临床中极其罕见的疾病。某医院以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为由,不认为误切患者的独立的多囊肾构成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
患者病情异常或者存在特殊体质,但其单独一般不会引起不良后果的发生,那种认为只要患者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异常就一律认为是医疗意外,将之作为绝对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是否属于医疗意外必须查明医方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即是否对患者的特殊疾病状况进行全面的询问和检查和记载。(二)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医师违反诊疗常规与规范的行为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特殊病情结合发生人身损害的,不能认定为医疗意外。在本博“二级甲等,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案例中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应该说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虽然患者肾脏长的有异于常人,但手术前,患者尿常规化验中尿蛋白为两个“+”,已经提示肾脏异常,如果医院给予以应有的重视的话,不致于造成漏诊。在手术中,谨慎一些的话,不致于出现误切。(三)有无充分履行告知危险发生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医方发现另一个囊肿后,在切除之前,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四)有无履行及时、充分地保留导致意外发生的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义务。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发生不良后果后,医方有无及时保留有关的药物、药液、器械、以及进行尸体剖验;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如果一方有意毁损证据或拒绝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医方履行了上述几方面的注意义务,因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需承担责任。相反,若医方未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即使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出现不良后果,也不应认定为医疗意外,医方不能因此免责,而应根据其过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有哪些
医疗纠纷投诉方法依次为:
(一)医院医务科;
(二)医院办公室;
(三)县卫生局医政股;
(四)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五)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
三、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调解
司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二)依法调解
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民主调解
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邀请造价工程师; 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具体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